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7-06 浏览:40次
一
资质认定
很多检测/检验报告的封面上带有3个标识:CMA、CAL、CNAS。其中,CMA和CAL就是资质认定的标识。有CMA/CAL标识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贸易交易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仲裁和司法机构采信的依据。
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对实验室/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指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资质认定的形式分为计量认证(CMA)和审查认可(CAL)。
1.计量认证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文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具体来说,CMA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目前就是指原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对于计量认证,有3点必须明确:
(1)只有检测/检验机构才需要进行计量认证,校准机构不需要进行计量认证。
(2)企业内部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数据仅用于内部质量监控,不需要通过计量认证。
(3)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才能开展工作。
2.审查认可
CAL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即审查认可。审查认可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针对承担监督检验、仲裁检验任务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目前就是指原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质检机构和授权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站)的一项行政审批制度。
和计量认证相比,审查认可是针对特定授权的产品质检机构的考核制度;对于质监系统内部的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行内称之为“验收”,通过验收的获得“验收证书”。所谓特定,是指承担政府产品质量抽查监督、仲裁等任务的质检中心(站),也就是说,只有从事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抽查任务或仲裁任务的检测机构才需要获得审查认可的“授权证书”;只从事社会一般检测/检验的第三方机构不需要通过审查认可。
凡是具备计量认证申请条件的实验室都可以向原国家质检总局或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申请计量认证;而申请审查认可则需要和原国家质检总局或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协调是否能够授权。一般情况下,机构必须获得CMA计量认证资质才能获得审查认可授权,否则不能授予。
二
认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可是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这里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认监委,“认可机构”是指认可委,即CNAS。
任何实验室都可以申请认可,不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企业甚至个人实验室等,只要具备相应的检测/校准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认可就可以发证。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通过认可对实验室的好处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了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国家与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
(4)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
(5)列入《国家认可实验室名录》,提高了实验室的知名度。
需要说明的是,实验室的地位不因其是否被认可发生变化,不能错误地认为通过认可后即成为“国家级实验室”或“国家级质检中心”。
三
资质认定与认可的区别
就其实质而言,二者都属于对质检机构、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的评审,且都是以ISO/IEC17025(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作为基本条件,不管其是等同采用还是参照执行,其评审的要素大同小异。不同的是前者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行为,后者是采用国际通行做法。
资质认定与认可的异同
异同处 | 资质认定 | 认可 |
1、法律依据 | 《计量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无 |
2、基本性质 | 强制 | 资源 |
3、对象范围 | 向社会出具公正(法律效力)数据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检中心 | 第一、第二、第三方检测实验室/质检中心 |
4、主管部门 | 国家认证委CNCA | 国家认证委CNCA |
5、实施部门 | 国家认证委、省级技术监督部门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
6、级别类型 | 国家级、省级 | 国家级(国际互认) |
7、评审重点 |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 |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 |
8、评审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原来的19个要素变为5个要求和1个特殊领域要求) |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及特殊领域应用说明) |
9、评审目的 | 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 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
10、批准结果 | 发证书,允许使用CMA(计量认证)/CAL(审查认可/验收)标识 | 发证书,允许使用CNAS标识 |
为了减少质检机构的重复评审,1997年起对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实行三合一评审,合格者同时发给授权证书(质监系统内设质检中心发验收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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