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4-24 浏览:15次
1.【暂行规定】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提出注册申请。
A.向质检总局
B.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一级向质检总局,二级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暂行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
A.5 B.7 C.10 D.20
3.【暂行规定】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A.5 B.7 C.10 D.20
4.【暂行规定】《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 )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A.1,资格 B.3,合格
C.3,执业 D.3,职业
5.【暂行规定】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 )内提出注册申请。
A.三个月 B.半年
C.1 年 D.2 年
6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 )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
A.20 个工作日 B.1 个月
C.30 日 D.30 个工作日
7.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 )的,应当按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手续。
A.专业类别和执业单位,重新注册
B.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变更注册
C.专业类别和执业单位,重新注册
D.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变更注册
8.【暂行规定】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 年内 B.3 年内
C.5 年内 D.永远
9.【暂行规定】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 )。
A.劳动仲裁
B.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
D.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0.【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 )活动。
A.检定 B.校准
C.检测 D.执业
11.【暂行规定】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 ),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A.所聘用单位内
B.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
C.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内
D.三者同时具备
12.【暂行规定】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 )。
A.进行计量基准的校准
B.进行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
C.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
D.指导、检查其他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
13.【暂行规定】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多选)
A.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B.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
C.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D.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14.【暂行规定】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多选)
A.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B.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
C.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D.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15.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多选)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C.受到刑事处罚的
D.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16.【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多选)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C.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D.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17.【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 )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多选)
A.申请注册
B.延续注册
C.重新申请注册
D.逾期初始注册
18.【暂行规定】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 )。(多选)
A.进行计量基准的校准
B.进行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
C.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
D.指导、检查其他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
19.【暂行规定】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多选)
A.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B.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C.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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